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从10月27日起,我市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经研究决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2023年10月27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生产调控措施 (一)工业源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唐山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落实到位(暂停绩效级别的按低一级级别执行;今年新升级暂未调整应急减排清单中减排措施的企业按照新级别执行;未参与现级别评级的新投产装备,按照原级别执行)。 (二)移动源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3.市中心区二环路(不含)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的“非保障类车辆”)、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面源 1.矿山、砂石料厂、石板厂、石材厂等禁止露天作业。 2.除应急抢险和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重点工程项目外,各类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工地内采取苫盖、洒水、喷淋、喷雾降尘作业,确保不起尘。 3.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要求执行,充分应用企业在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2.绩效评价为A级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企业不限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对照A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标准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运输比例等达到标准要求。 4.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要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依法查处到位。 5.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2023年10月26日
(唐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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