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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曝光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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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综合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综合整治行动以来,唐山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锚定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重点规范销售企业经营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秩序平稳,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玉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2024年8月30日,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参数与其产品合格证标注不一致。经查,2024年7月,当事人从天津某地购进此台电动自行车。为吸引顾客、提高售价,当事人将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由原来的48V加装到60V。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二:路南区某电动自行车行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案
       2024年4月14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路南区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达到降低售价、吸引顾客的目的,未按照产品合格证要求装配某型号的锂离子蓄电池,而是改装某品牌铅酸蓄电池。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三:路北区某电动自行车经销处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案
       2024年9月11日,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路北区某电动自行车经销处进行检查,发现4台电动自行车相关参数与其产品合格证标注不一致。经查,当事人自无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台电动自行车后,对电动自行车的过流保护器、车头保险杠进行了改装。上述电动自行车自2024年8月30日改装完成后,一直用于外卖骑手租赁,未进行销售。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四:滦南县某家电城改装蓄电池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案
      2024年4月15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滦南县某家电城进行检查,发现1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参数与其产品合格证标注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因原车配备的蓄电池容量太小,将其改装为其他厂家、型号、容量的蓄电池,以便更好吸引顾客。当事人改装蓄电池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五:丰南区某车行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1日,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南区某车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丰南区某村开设门店销售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下一步,唐山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的整治力度,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定期复查商户整改情况,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辨识能力,树立安全意识,不购买各类经过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来源: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  唐山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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